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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约过期后还能否被接受?

2025-10-09九江知名律师

邀约过期后还能否被接受?

邀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于设有明确有效期的邀约,在此期间内,邀约对发出者具有法律效力,即承诺人在有效期内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时,合同即可成立。但是一旦超过了这个期限,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特别情况外,否则原邀约自动失效,不再能够通过接受而直接导致合同关系的建立。对于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情况,《民法典》同样提供了指导原则,即应考虑邀约的具体内容、交易习惯等因素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在此之后,邀约也将失去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邀约是否构成合同要约性质?

邀约是否构成合同要约性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方发出的邀约明确表达了愿意与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该意思表示包含了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物、数量、价格等),则可以认为这样的邀约构成了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但若邀约内容模糊不清或仅是邀请对方提出报价,则可能不被视为有效的要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邀约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是否处于指定的有效期内或根据具体情境下的合理期限内。超出上述范围后,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该邀约将不再具备接受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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