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二审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认定
2025-05-27九江知名律师
林文明,九江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交通肇事罪二审辩护词
我国《交通法》规定,严不严重都构造不成判死刑这么严重的惩罚,判死刑是按照 当事人肇事的目的是故意杀人的或者故意伤害的,才有可能判处死刑。那么交通肇事罪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二审辩护词如何书写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并大家提供一份交通肇事罪二审辩护词范本,供大家参考。
一、交通肇事罪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的;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二、交通肇事罪二审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西x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交通肇事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以来,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案卷,今天又依法出庭参加了庭审调查,可以说,我对本案的了解是全面的。现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西xx的行为属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且被害人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可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二、被告人西xx在案发后主动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并主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西xx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主动认罪、悔罪表现和悔罪态度好。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西xx的认罪态度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四、被告人西xx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本案被告人西xx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示认罪服法,增强了法律意识,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西xx的犯罪行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五、被告人及家人已将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款115499.29元赔偿给了被害人,并表示愿意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希望得到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并得到法律的宽容。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予以改判,对被告人西xx从轻、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考虑和采纳。
此致
巴州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2011年10月18日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交通肇事罪二审辩护词;等相关法律知识。根据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最高的处罚是七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样的情况下交通肇事罪是不能被判处死刑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认定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部分家庭都会有私家车,导致车流量的集聚增加,交通事故共犯的情况也比较常见。那么,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认定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这个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该条款揭示了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
1、二人以上,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人或者单位;
2、)共同的犯罪行为,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个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他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共同的犯罪故意。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交通肇事罪共犯质疑
由此可见,《解释》仍未能圆满解决问题,虽然它将逃逸的故意犯罪行为分离出来,但当逃逸行为的主观罪过为间接故意甚或故意时,同样也超出交通肇事罪的适用范围,因为任何一种犯罪,不能同时既是过失犯罪,又是故意犯罪,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故意态度,但却按过失定罪,显然有违法理。《解释》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1、交通肇事后未将伤者带离现场的逃逸过失致人死亡应定交罪,但若为间接故意仍定本罪,则于法理无依,按法理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2、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根据传统刑法理论,本罪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指使逃逸致人伤残或死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身就存在先天不足。有学者指出:指使逃逸的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形式的致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的指使,不仅仅是教唆逃跑,实际上是教唆或帮助肇事中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因而行为人也随着肇事者新的犯罪行为的实施而构成新的犯罪的教唆犯。行为人和肇事者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肇事者是实行犯,行为人是教唆犯,即行为人和肇事者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三、怎样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1、从犯罪主体上看,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并且各共同犯罪人必须都达到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能力。
2、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个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他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经过意思联络,明知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实施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就认识因素上讲,各共同犯罪人必须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而是在他人的配合下共同实施犯罪,并且要明知他们的共同危害社会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意志因素来讲,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是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从表面上看,交通肇事后,车辆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行为,似乎符合共同犯罪的条件。从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上看,上述人员与肇事者都具有刑事能力;从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他们共同实行了;逃逸;行为。也就是说,在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上述人员唆使、帮助肇事者逃离事故现场,肇事者在上述人员的唆使、帮助下客观上实施了;逃逸;行为。并且他们的共同逃逸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从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上述人员与肇事者明知已经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上述人员仍唆使、帮助肇事者;逃逸;,主观上是故意的;肇事者在上述人员的唆使、帮助下对;逃逸;行为主观上也是故意的,即他们对;共同逃逸;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的。但能否因此就认为他们的;逃逸;行为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呢仔细审视之,其实不然。
;逃逸;行为并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换句话说,交通肇事的;逃逸;行为仅对本罪不具有定罪层面上的意义。他们的共同逃逸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更重要的一点是 ,交通肇事罪是一个典型的过失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所以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共犯的问题。行为人对;逃逸;行为的共同故意,是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行为人为了自己或他人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仅以行为人对;逃逸;行为的共同故意,就认为他们是交通肇事共同犯罪的故意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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